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文件
索引号: 014309260/2017-00306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7-08-03
文号: 灌政办发〔2017〕121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灌政办发〔2017〕121号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灌南县中小企业投资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灌南县中小企业投资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效: 废止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灌南县中小企业投资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字体:[ ]

 

 

 

 

 

 

 

 

 

 

灌政办发〔2017121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灌南县中小企业投资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

《灌南县中小企业投资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83

 

灌南县中小企业投资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促进我县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结合我县实际,特设立灌南县中小企业投资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灌南县中小企业投资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县财政局、江苏金灌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灌集团)共同出资设立,专项用于支持我县新兴产业中符合相关条件的质量、效益优势明显的初创企业、创新创优企业和快速发展的中小企业。

县中小企业投资发展专项资金存续期原则上为6年。如需延长或提前终止,经出资人协商同意后,报县政府批准。专项资金由下列资金组成:

(一)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金灌集团投入的企业自有资金;

(三)专项资金收益;

(四)捐赠;

(五)其他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安全、效率的原则,坚持市场化运作,鼓励创新,使用方向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我县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有利于地方财政收入增长的有关要求和规定:

(一)有利于推动中小企业科学发展,促进企业建立创新机制;

(二)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树立质量效率与绿色发展观念;

(三)有利于调整中小企业产业结构;

(四)有利于优势产业培育及地方财政收入增长。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采用有偿使用和无偿使用两种方式,以有偿使用方式为主。专项资金不投资流动性证券、期货、外汇、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参股不控股。

 

第二章  资金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审核管理机构为资金管理委员会。专项资金的运营委托金灌集团子公司连云港灌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灌河金融控股)负责。

第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由县发改委、经信局、商务局、财政局、中小企业局、法制办、所在乡镇政府或园区管委会、金灌集团以及灌河金融控股指派的专人组成。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项目业务审核,审核通过后报请县政府审批同意予以实施。

第七条 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定资金管理制度和资金运行操作规程;

(二)确定资金发展战略规划,包括资金使用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三)审核项目拟采取的资金使用方式和资金规模;

(四)批复资金的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与决算;

(五)审核资金其他重大业务事项。

第八条 灌河金融控股受托管理专项资金,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运营和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与决算管理,执行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

第九条 灌河金融控股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完善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制定专项资金具体运行操作管理规定;

(二)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在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支持重点领域内,评估、筛选、推荐专项资金支持项目;

(三)受托管理专项资金,以专项资金的使用额度为限,对使用单位行使监督职责;

(四)编制并组织实施专项资金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与决算;

(五)定期向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报告专项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以及其他重大业务事项;

(六)根据协议和有关要求,组织专项资金退出有偿使用领域,并及时将回收的资金纳入管理或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七)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八)开展其他符合专项资金宗旨的活动。

第十条 专项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并纳入公共财政考核体系范围。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用有偿使用和无偿使用两种方式,以有偿使用方式为主。

(一)专项资金通过债权投资、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我县新兴产业中符合相关条件,质量效益优势明显的初创企业、创新创优企业和快速发展的中小企业。

(二)专项资金运营收益计入资金规模使用或按出资人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三)专项资金投入新引进招商引资项目,根据县政府与企业招商引资协议约定,非化工企业2年内亩均设备投资额超过100万元,或自项目承担企业开出首张增值税发票之日起,3年内累计入库税收地方留存部分达项目投入的专项资金1.15年内累计入库税收地方留存部分达项目投入的专项资金1.5倍后,项目投入的专项资金可全额奖励给企业。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金灌集团按照有关规定,将资金及时拨付至灌河金融控股专户,由灌河金融控股按批准的项目和额度拨付至使用单位。

若在专项资金存续期内,专项资金余额不足约定规模的,由出资人按出资比例认缴到位,出资渠道主要从专项资金使用企业的税收地方留存部分中解决。

灌河金融控股的专户应按照财政资金国库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开设。专项资金单独建账,进行会计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县财政局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对同一项目投资规模原则上不超过专项资金总规模的20%,其中,以债权投资方式支持项目的,不得超过项目实收资本中现金部分的50%,投资期限不得超过4年;专项资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项目的,不得对投资对象控股,对同一企业投资总额不得超过项目实收资本的25%。专项资金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原则上在5年内退出,股权投资项目应在投资协议中注明回购条款

专项资金投资所形成股权的退出,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和市场化原则,确定退出方式及退出价格。被投资企业符合第十一条第三款标准时,执行该条款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投资回报:

(一)通过债权投资帮助企业解决阶段性资金短缺问题,利率原则上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30%

(二)通过阶段参股方式,支持我县重点产业中质量效益优势明显的初创企业、创新创优企业和快速发展的各类中小企业,按公司章程约定参与分红。

第十五条 灌河金融控股负责对园区管委会(或乡镇政府)书面推荐的申请人申报使用专项资金项目进行遴选,择优向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推荐,经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后按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向灌河金融控股提交的申请文件和材料包括:

(一)所在乡镇政府或园区管委会书面推荐意见;

(二)项目申请文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初步论证意见;

(四)企业近3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资信材料;

(五)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股权登记机构出具的股权登记证明材料;

(六)同意专项资金投资参股的股东决议;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应当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灌河金融控股负责对经批准的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组织实施、监督和考核,定期向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报告。专项资金有偿使用形成的各种资产及权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制度进行管理。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和灌河金融控股应当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风险控制。

(一)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灌河金融控股应制定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使用,不得从事禁止性规定的专项资金支出和投资项目。

(二)实行联审联签制度。严格实行业务流程控制制度,每笔专项资金业务都必须有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书面意见并经县政府审批同意。

(三)监察稽核控制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检查、评价灌河金融控股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专项资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监督灌河金融控股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灌河金融控股内部管理及专项资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确保各项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和金灌集团按照职责分工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跟踪问效,并可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实施情况报灌河金融控股考评,重点考评项目执行、技术成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以及项目合同预算。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项目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同时,对项目承担单位给予以下处理: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终止项目合同;停止拨款并收回已拨付专项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灌河金融控股接受相关部门依法对专项资金运行情况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83日印发